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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当啦!我要卖车的给我退一赔三!”买了辆电动三轮车却挂不了牌上不了路,钱明一气之下将商家赵强告上法庭。日前,宜兴法院官林法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钱明将车辆退还给赵强,赵强返还其购车款6400元。
赵强经营了一家电动车专卖店,售卖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2021年6月,钱明来到赵强的店里,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随后钱明专门来到车辆管理部门想为自己的新车办理牌照,却被告知购买车辆时没有发票且车辆的车身尺寸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牌照。钱明于是找到赵强想办法,经过两人商议,赵强帮钱明的车投保了商业保险,并在车上悬挂了一张保险牌照。
车子虽然是开上了,但没有正式的牌照钱明还是不放心。半年后,他再次找到赵强,要求其帮助自己将车辆登记上牌。这次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钱明觉得赵强卖车时未告知其车辆不能上牌的情况,致使他的新车不能正式挂牌上路,存在明显欺诈行为,2022年3月,钱明将赵强诉至法院,要求赵强退还并赔偿3倍车款。
法庭上,钱明表示其购车时就告知赵强车子需要开发票、上牌,如今车子上不了牌照责任全在商家。赵强则表示,钱明在买车时并没有提及车辆上牌和开发票的事,后来钱明要求给车辆上牌,自己也十分配合,为钱明办理了保险牌照。赵强同时向法官说明,销售这辆车的时候,相关管理规定还不是很严格,路上很多电动三轮车都只是挂保险牌照,只是后来政策变化,这类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才挂不了正式牌照上不了路的,所以作为商家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就购车经过,钱明与赵强各执一词,故无法确认在购车时赵强是否明确承诺可以上牌。在钱明要求赵强帮助上牌的情况下,赵强亦积极配合,最终未能上牌的原因系车辆车身尺寸规格问题,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钱明要求退一赔三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赵强不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目前车辆不能上牌、不能上路行驶的现状,致使钱明购买该车辆代步出行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支持钱明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请,依法判决赵强将购车款退还给钱明,钱明将案涉三轮车退还给赵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本案的经营者赵强在售卖案涉车辆时,在明知车辆无法上牌的情况下明确承诺该车辆可以上牌,则赵强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吴旻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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