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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命、法定推荐、提名、民主协商。
2、党政领导干部要逐级提拔。优秀干部或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干部,可突破任职资格要求或晋升领导职务。
3、破格提拔的优秀干部,应当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度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受住了考验,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时,表现突出,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较差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表现尤为显著。
4、因特殊工作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务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急需引进。
5、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质要求。试用期未满或晋升不满一年的,晋升不得破格。不允许在工龄上连续破例。不允许两级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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